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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45号
颁布时间:2004-02-09
2004年2月9日 皖国税函[2004]4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 [2004]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 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适用本通知。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市及时上报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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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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