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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纠正“税费一站征收”中有关违反税法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332号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皖国税函[2000]332号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据群众反映和省局调查,你市在对个体经济推行“市场一家主管,税费一站征收” 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严重违反税法的问题:   一是越权减免缓征税款。2000年3月17日,阜阳市《关于启动搞活三里湾 商城的会议纪要》(第17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规定:“国税、地税、工商管理 费、房租在现有的基础上降低20%至25%,具体数额由三里湾商城监察管理委员 会核定”。颍泉区委《关于启动搞活阜阳通讯器材大市场会议纪要》(阜泉纪[20 00]1号)第7条规定:“从开业之日起暂缓征收2个月税费,2个月后是否继续 暂缓征收税费视发展情况再定”。这些擅自减免缓征税款行为,明显违反了《税收征 管法》第3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 98]4号)的规定。   二是削弱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2000年5月13日颍泉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的《元丰市税费征管协调会议纪要》规定:“在淡季期间国税征收定额重新核定为每 户448元,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旺季,具体幅度视经营情况再进行核定”。 阜阳市政府《转发关于在阜阳城区市场推行税费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秘 [2000)149号)规定:“…依法确需进入市场检查的,必须经市场监察管理 办公室同意,并签发‘准入证’,由办公室派员参与方可进入”。以上由政府行政会 议核定税款和市场监察管理办公室控管税务检查的做法,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第23 条和第32条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权和税务检查权,严重干扰了税务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   三是违反法定的税务管理程序。“税费一站征收”的操作程序是:个体工商户持 《税费征收登记卡》到“税费征收中心”的市场监察办公室窗口开具统一收款凭证、 由金融机构收款,然后到税务、工商等窗口换票,而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种做法 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6条关于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以致税务 机关无法追究其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上述违反税法的做法,已经对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和组织税收收入产生了较大 的负面影响,造成个体税收征管秩序日趋混乱。对此,省局已专题报告省政府,高钟 副秘书长作了批示。近日省政府领导来省因税局指导工作时,我局又作了专门汇报。 张平副省长明确指出:“依法行政原则不能违背,依法治税不能改变,提倡在市场准 入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不提倡扩大至日常征收管理。“为严肃税收法纪,根据 《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皖政[2000]1号)规定,省局责成你局,立即成立工作 组,由一把手亲自负责,对“税费一站征收”中有关违反税法的做法,按以下原则予 以清理纠正:   一、严格划清税费界限,严禁税费统收、混收,严禁越权减、免、缓征税款,对 已减、免、缓征的税款要限期补征入库。   二、坚决维护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主体地位,依法独立行使税务管理权(包括个体 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权、调整权等)、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和违法(章)处 罚权,切实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三、严格遵守法定征管程序。纳税申报的法定程序不得取消,不得以《税费征收 登记卡》代替《定额核定通知书》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规定 不得任意改变。个体“双定”的4道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定额下 达,不得擅自简化。   四、认真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群众的监 督,积极参与在市场准入(如税务登记)方面实行的“一站式服务”,促进个体经济 健康有序地发展。   清理纠正工作限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省局将追究 领导责任。有关纠正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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