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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160号
颁布时间:2000-09-22
2000年9月22日 皖国税发[2000]16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 所得税,主管国税机关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要做好生产性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确认其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建立企业分户台帐和所有纳税资料。自企业获利年度起, 主管国税机关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和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时,凡属省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权限的,各 地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并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对实行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其适用企业所得 税税率问题,各地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皖国税发[1997]99号文转发)规 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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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纠正“税费一站征收”中有关违反税法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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