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3日 皖地税函[2001]29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
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使用干式复写纸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明确要求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全国保险
业专用发票》(己转发,详见省地税局皖地税[2001]211号)。除国家税务
总局已明确的票种外,自2001年10月1日起,《安徽省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
《安徽省水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统一使用干式复写
纸印制,套印各市、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发票监制章。各地原由地税部
门监制,使用普通防伪水印纸印制的上述三种发票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二、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在公路运输发票中增加抵扣联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征
字[1997]139号)、《关于在〈安徽省水路运输业统一发票〉中增加抵扣联
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2号)和《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
票中增加抵扣联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61号)的规定,上述三种
发票中增加的抵扣联,仍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制章和发票号码。根据干式复写纸的
印制要求,在上述三种发票中增加的抵扣联一律调整为第四联,原票样中的第一、二、
三联不变,第四、五联分别顺延为第五、六联。
三、《安徽省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安徽省水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全
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统一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后,省地税局《关于印制东至县
运输业统一发票(剪贴式)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57号)中所列票样
停止使用。
四、省地税局暂指定合肥市中银纪录纸有限公司、合肥市地税局印刷厂为我省使
用于式复写纸印制发票的企业。上述三种发票印制时,由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
征收分局进行审批,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并到省地税局指定的两家企业印制。
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于每季度末将上述三种发票的印制情况(包括
印制时间、印制数量、印制企业、印制通知书字号等)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如有需要使用干式复写
纸印制上述三种发票以外票种的,须填写《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附后),报请省地税局批准。市级地税机关根据省地税局审批意见开具《普通发票
印制通知书》,前往省地税局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
附件: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 )税第 号
申请印制发票名称 联数 每本份数 本数 起止号码
市级地税
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地税
机关审批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市级税务机关填制一式三份,省地税局批准后保留一份,退市级税务
机关一份,附《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后送印制企业一份。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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