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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工作的意见

皖地税[2001]231号颁布时间:2001-09-26

     2001年9月26日 皖地税[2001]2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工作的意见》业经全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讨论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要求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依法治税,努 力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里的具体体 现。根据当前依法治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税收法制建设, 将法治的标准和要求贯穿到税收工作的每个环节和领域,体现“内外并举,重在治内, 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税收的转 变,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生命线,依法治税既是长期的战略目标,又 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而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组织收入、加大税法 宣传、打击涉税违法,则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在依法治税中最直接、最具体的表现形 式。税收法制工作代表着整个税收事业发展的方向。因此,从事税务工作的同志要充 分认识到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不断提高我省地税法制工作水平,促进依法治税在我省地税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执法监督检查。   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是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 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 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法执检查工作。   (一)拓宽监督检查范围。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涉及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等诸 多方面和环节,而每个执法环节都有可能存在违法行政的隐患,因此,税务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的触角就应当直接深入其中,实现对税务行政执法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查, 不留死角。   (二)重点推进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除统一布置开展 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经常性地开展针对不同环 节、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改进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三)加强整改、注重实效。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无论涉及哪个单位、部门或是 个人,都要及时加以整改并要实行跟踪督查管理,防止出现查而不改、查而不纠等有 违监督检查宗旨的行为。   (四)实行执法监督检查通报制度。无论何种形式的执法监检查结束之后,都应 当实行通报制度。对于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应当引起注意的 方面、整改情况等都应当通报本系统,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地税部门。此外, 还要将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市、县地税局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 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并要保证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不少于全年税务案件的 10%。在审理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方面问题,严禁敷衍 了事、走过场,严把审理质量关。对涉嫌构成税务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 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和备案审查、清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 作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会签,把好法律关、业务关、 协调关;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 同时还要注意不同税种、不同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政出多门; 按照规定应当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查备案的应及时上报;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 门擅自制定的违反税法的税收政策,除不予执行外,还要及时提请纠正或呈报上一级 地税机关处理;此外,要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要 及时修改、废止。以此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全面贯彻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在 巩固、发展、提高、完善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一)要按照法定权限,合理分解岗位职责,做到六个界定,即把每个执法岗位 的工作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范围、执法责任界定清楚,并以 书面形式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任务。   (二)根据税收管理工作流程,细化每个执法岗位工作规程,包括详细的工作步 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同时要注意各个岗位工作规程的有机衔接,保证执法 机制高效运行。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评议考核制度,将执法责任制全面纳入每个单位、部门 和个人的评议考核之中。同时还要实行内部执法质量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考核管 理机制,将评议考核结果记入单位和个人档案,并与奖惩结合。   (四)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以深入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为主线, 在规范、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要坚持有错必纠,过罚相当的原则, 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努力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 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在复议、诉讼、听 证活动中必须符合法治的要求,做到合法、公正、及时、便民。   (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认真开展 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尤其是对违法、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或撤销,以充分发挥复议环节的监督职能,增强 地税机关自我纠错能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参加应诉工作,尽力配合司法机关做 好案件的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参加应诉活动。对于案件审判结果要 严格遵照执行。   (三)对于审理完结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尤其是败诉案件要认真加以总结、 分析、研究,找出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案释法,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要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加强对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在组织听证 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通过举行听证及时发现和 改正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严禁对要求举行听证的纳税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强化地方税收法制宣传培训。   加强税收法制的宣传培训,尤其是要加强与税务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 习、宣传、培训,是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深入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关于“四五”法 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及时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规划,保证规划中所明确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 宣传、培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在本单位、本部门的 学法、用法、护法活动中起表率和带头作用,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分析问题 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各级地税机关内部建立中心组学法制度,并且要保证每年至少要 开展两次以上的专题学法活动。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对全体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要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 法律素质为根本,深入开展多层次、多视角、以需求为导向的法制教育、培训,加强 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学以致用,注重地税执法人员整体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式。提高宣传质 量,讲求宣传效益。在宣传形式上、手段上要锐意创新;在内容上要正反兼顾、突出 重点并注重实效;在对象上体现广泛性,涵盖各个层面。要在税法宣传中注意增强辐 射力、增大震慑力、增添亲和力。要把税法宣传始终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供社 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法,更加理解支持地税机关开展工作。   六、积极开展税收政策法制调研。   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围绕国家税制改革各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法制建设、当前税 收政策法制工作中的难点、焦点、热点问题,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开展调查 研究工作,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且具一定深度的调研报告,为领 导和决策机关提供决策依据,为在我省逐步建立和形成较为科学、完备的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提供服务。   七、着力加强税收法制基础建设。   按照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税收法制工作机构所承担的执法监督检查、 复议、诉讼、听证、赔偿、重大案件审理、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执法责任制、错案 追究、法制宣传、调研等项事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税收法制基础建设,切实发挥法 制工作机构的各项职能作用。   (一)在全省市、县级地税机关要逐步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联 动、规范有序、注重效率、体现价值的税收法制工作新格局。   (二)在基层分局逐步配备一名兼职税收法制员,从源头堵塞执法工作中的漏洞。   (三)鉴于税收法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 注意将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综合与协调能力强的人员选调到法制工作岗位,以 充实法制工作队伍,增强法制工作力量。   (四)从事税收法制工作的同志,要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道德修养,要培 养和树立高度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创新意识,为做好税收法制工作打 下坚实的基础。   (五)建章立制,规范税收法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做好税收法制工作 的前提,建立健全制度是实现管理科学有序的保障,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 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断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制度建设,用制度来规范、监督、制约各种 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准确、有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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