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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1]197号颁布时间:2001-09-10

     2001年8月10日 皖地税[2001]197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 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地税局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 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二、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应 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对辖区内发生的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税务行政复 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交相应的材 料目录。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送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复议决定 书以及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等。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均应当报送起诉状、 答辩状、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复议、诉讼案件结案后,应另行报送案件的分析报告。   四、各市地税局应将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情况与所在地中 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对。   省地税局定期对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通报,对不按照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材料, 将给予批评;对多次不按照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将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把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和报告以及相关 材料的报送情况列入年度税收法制综合考评内容进行考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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