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5日 皖地税函[2001]32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须对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冲减进行严格
审核,加强管理。对纳税人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控制在
20%左右的比例均衡冲减,不得突击冲减;对纳税人未经审批自行冲减当期应税营
业额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计税时不予如除,并可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
罚。
二、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时,
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由市级
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冲减。
三、凡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金融企业,由省级分支机构统一向省税务机关报送总
行批准的冲减总额和年冲减指标,省税务机关向市级税务部门下发省级分支机构(包
括市级分支机构)的年可冲减应收利息指标;市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可冲减数额统一由
市级分支机构向各市级税务机关报送,并由市级税务机关下发及其以下年可冲减应收
利息指标。所报可冲减指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逐级上报,经省级税务机关
批准后方可冲减。
四、纳税人按规定在办理当年度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应
税营业额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冲减申请和相关财务等资料,经县以上税务
机关审核,并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五、5年内冲减确有困难的地区,应由市级税务机关上报省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各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的税收
档案工作。在10月底前,对金融企业纳税人已纳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数额进行审核查
实,并分别建立以前年度和当期发生的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台帐,及时掌
握和调整应予冲减的当期应税营业额。
七、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市级
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当地经审核准予冲减的数额、冲减比例及年度冲减情况上报省局。
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附件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全辖应收利息冲减计划表
单位:万元
行名 2000年末余额 2000年可冲减 2001年可冲减
比例% 数额
安徽省分行 65512 20% 13102.4
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9680 20% 1936.0
蚌埠市 4692 20% 938.4
芜湖市 4564 20% 912.8
安庆市 81 20% 16.2
淮南市 11074 20% 2214.8
淮北市 4567 20% 913.4
马鞍山市 6402 20% 1280.4
铜陵市 3905 20% 781.0
黄山市 1054 20% 210.8
滁州市 4639 20% 927.8
阜阳市 6727 20% 1345.4
宿州市 2368 20% 473.6
六安市 1543 20% 308.6
巢湖市 1173 20% 234.6
宣城市 1947 20% 389.4
池州市 1096 20% 219.2
附件三: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全辖应收利息冲减计划表
单位:万元
行名 2000年末余额 2000年可冲减 2001年可冲减
比例% 数额
安徽省分行 29627.31 20% 5925.46
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13122.98 20% 2624.60
蚌埠市 927.74 20% 194.55
芜湖市 4969.83 20% 993.97
安庆市 277.08 20% 55.42
淮南市 2309.88 20% 461.98
淮北市 368.04 20% 73.61
马鞍山市 229.46 20% 45.89
铜陵市 461.22 20% 92.24
黄山市 389.96 20% 77.99
滁州市 1194.62 20% 238.92
阜阳市 1698.51 20% 339.70
宿州市 1239.44 20% 247.89
六安市 1138.03 20% 227.61
巢湖市 370.80 20% 74.16
宣城市 716.75 20% 143.35
池州市 167.97 20% 33.59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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