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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采自用山石铺路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1]342号
颁布时间:2001-10-10
2001年10月10日 皖地税函[2001]342号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武警交通六支队开山炸石铺路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淮地 税函[2001]1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资 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武警交通六支队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开采并用于 铺设路基的山石,属于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矿产品中的“其他非 金属矿原矿--石灰石”。因此,对武警交通六支队自采自用的山石应按石灰石税目征 收资源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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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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