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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总监代表处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1]311号颁布时间:2001-09-12

     2001年9月12日 皖地税函[2001]311号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总监代表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 (宿地税[2001]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加强省级企业的税收征管,方便企业纳税,1999年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 议决定,省属高速公路公司及其所属和联营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地方税收,由省地税局 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总监代表处系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 限公司的下属单位,因此,其取得的监理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也应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 分局征收,缴入省金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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