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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1]136号
颁布时间:2001-06-18
2001年6月18日 皖地税[2001]1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了解,在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问题上,各地掌握不尽一致。 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对租赁业营业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法 规,对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明确租金支付期限的租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租赁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取得索 取营业收入款项或凭据的当天。对于合同或协议中未对租金支付的期限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 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 届满一年时支付。据此,对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租金支付期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确定为: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计税;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应当 在每届满一年时计税,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计税。 二、关于以押金冲抵租金征税问题 对于违约或超过约定的期限未支付租金时,出租方以承租方的押金冲抵租金的, 应视同取得租金收入,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出租方代收水电费、燃(煤)气费征税问题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出租方代收水电费、燃(煤)气费的业务属于“服务业”中 的“代理”业务,其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燃(煤)气费等可以扣除计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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