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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1]212号
颁布时间:2001-06-27
2001年6月27日 皖地税函[2001]21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 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在华外籍个人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 以保证纳税人及时取得有关完税证明(包括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 居民身份证明》(见附件)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和个人。 三、两种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均应由县(市)一级以上地税机关签署填发。证明一式两 份,除交企业、个人一份外,地税机关留存一份备查。两种证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 印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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