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2001]135号
颁布时间:2001-06-18
2001年6月18日 皖地税[2001]135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 [2001]137号)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批复如下: 企业为委托代办进出口业务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一代理业”项 目的征税范围,其计税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收入,即:以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 款减去支付给第三方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4)
上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