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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1]131号颁布时间:2001-05-09

     2001年5月9日 皖地税函[2001]1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地税局和企业反映,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允许企业总机构 向其分支机构收取一定比例或数额的管理费,并允许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但对总机 构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各地在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有的地方按照经 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有的认为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 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为统一政策,经研 究明确如下:   一、总机构(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母子公司母公司等,下同)经主管地税机关 批准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所属分支机构管理的,对总机构取得的管 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总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使用开支后如有节余,应并入总机构利 润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税款已征不退,未征不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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