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22号
颁布时间:2001-05-10
2001年5月10日 财税[2001]422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是指对个人按市场价 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 二、本《通知》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是指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 所得。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租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通过 积极的政策引导,激活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需求,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 赁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4)
上一篇:
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下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