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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62号
颁布时间:2003-04-17
2003年4月17日 皖国税发[2003]6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零散税收管理、方便征收,省局决定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现将有关事 项明确如下: 一、税收定额完税证主要用于屠宰点代征增值税、国税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临时 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不得用于征收“两费”收入和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 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二、税收定额完税证是有固定面值的税收票证,其票面金额分为一元、贰元、五 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和壹百元等七种面值。每一种面值的完税证视同一种税票 进行管理。 三、税收定额完税证为左右两联式。左联为报查联,税务机关存查,并定期上报 上级税务机关备查;右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两联为同一颜色。 收据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四、税收定额完税证必须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五、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将报查联按期汇总单独填制“票款结报单”,然后持票 款结报单、票款结报手册及其完税证报查联向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票证管理 人员审核无误并交验剩余定额完税证后,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和票证管理人员分别在 票证领销登记簿和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票款结报单作为税收会计凭证,定额完税证 报查联定期随票证缴销表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完税证报查联可单独进行装订。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领发、填用、结报缴销、损失核销等管理工作,必须严格 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税收定额完税证已陆续下发,为避免浪费,已经收到税收定额完税证的,必 须将市场限额完税证用完以后,方可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不得两种票同时使用。 税收定额完税证在我省国税系统首次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 及时报告省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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