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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供电企业改制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294号
颁布时间:2002-07-04
2002年7月4日 皖国税函[2002]29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农村电力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将原直供县供电局改制成趸售性 质的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由安徽省电力公司全资控管;将原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电 管站人员、资产上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使乡镇电管站成为其直属供电所,实行县 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为妥善处理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加强对改制后 农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 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等规定,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直供县供电局改制为省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 后,不再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而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就地计算缴纳 增值税。 二、统一核算农村电力收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农电有 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农村供电企业)将乡镇电管站改制为所辖供电 所后,对其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 费以及电工经费),继续免征增值税。农村供电企业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在财 务上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规定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农村供电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以其收取的全部电费收入和价外费用 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农村电网维护费按应收数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0.25元/度)。 四、农村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农村电 网维护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已计提进项税额 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农村供电企业改制后凡涉及名称、资产所有权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 重新办理有关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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