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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203号颁布时间:2002-04-28

     2002年4月28日 皖国税函[2002]2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购销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省局决定,自 2002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规定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 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654号)规 定执行。   二、从2002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购入本省范围内的废旧物资, 必须凭取得的《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他发票一律不得 作为抵扣凭证。   三、《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视同增值税 专用发票保管,发售工本费暂定为3.5元/本。    附件: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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