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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253号
颁布时间:2002-05-31
2002年5月31日 皖国税函[2002]25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经审核确定, 2001年度全省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为 1101.78万元(详见附表),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在省国税 局审批的数额内提取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则不予 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地级市以上管理机构2001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统计 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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