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135号
颁布时间:2002-03-21
2002年3月21日 皖国税函[2002]13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芜湖、安庆、马鞍山、黄山、蚌埠、铜陵、阜阳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 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试点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4)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