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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179号
颁布时间:2002-04-16
2002年4月16日 皖国税函[2002]1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 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 160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我省各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名地 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 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0号)要求,认真调查、摸清外国 公司在当地的船舶运输情况以及经营外轮代理业务公司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根据 实际需要按照此次印发的表样自行印制相关表格,省局不再统一印发表格。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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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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