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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04-12

     2002年4月12日 皖国税发[2002]5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拍卖行、典当行销售的旧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符合《安徽省国家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皖国税流 [1995]346号)中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可继续免征增值税;不符合免税条件 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于纳税申报时将申 报表第7行手工命名为“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货物”,并根据当期减税货物销售情 况计算填报该行指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按 “2%”的征收率对减税货物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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