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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50号
颁布时间:2002-04-12
2002年4月12日 皖国税发[2002]5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拍卖行、典当行销售的旧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符合《安徽省国家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皖国税流 [1995]346号)中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可继续免征增值税;不符合免税条件 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于纳税申报时将申 报表第7行手工命名为“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货物”,并根据当期减税货物销售情 况计算填报该行指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按 “2%”的征收率对减税货物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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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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