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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2002-03-01
2002年3月1日 皖国税发[2002]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市财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强化加油站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各级经贸、 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从 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监控。 二、各级经贸、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迅速将通知精神贯彻到每一个加油站, 指导并监督加油站正确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对有通知第七条所列行为,进行依法处 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辖市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提请同级 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三、各省辖市经贸、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该项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务 必于4月5日前分别上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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