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9日 皖国税函[2002]7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
如下:
一、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清算办
法》)的清算内容和要求,扎实开展出口退(免)税清算。各市的清算面必须达到
100%。对清算中发现出口企业多退(免)税款要限期追缴入库,少退(免)税款
的予以补足。
二、清算结束后,对列入《备案表》(见《清算办法》附表7、附表9)的出口
货物退(免)税,在2002年6月30日前补齐退(免)税单证,信息、回函无误
的,可以办理退(免)税。否则,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
(免)税申报。
三、各市于2002年4月10日前将清算书面报告连同本《通知》附表1、2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0]94号)附表3一并上报省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清算工作要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清算任务,确保上报的清算数据特别是2001年度结转的应退未退数据准确无误。
对清算工作不认真以及不深入企业核查,搞形式主义,虚报浮夸的,一经发现,省局
将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扣减相应的退税计划。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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