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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52号颁布时间:2002-01-30

     2002年1月30日 皖国税函[2002]5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 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代理进口料件,由受托方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 口货物证明》转委托方,委托方据此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 请表》,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税款抵扣及退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各市国税局自行印制。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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