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8日 皖国税发[2002]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以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
出口日期为准)自营或委托出门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退税一律实行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不包括免税购进的农
产品。
三、《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
前,暂指生产企业收回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免、抵、退税时,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自产货物暂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型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确定为年销售额(含出口销售额)
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以及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小型企业由各市国家税务
局认定。
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出口退
税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促进出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扎
实工作,确保“免、抵、退”税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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