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526号
颁布时间:2001-10-24
2001年10月24日 皖国税函[2001]526号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阜国税发[2001]86 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水洗芝麻是经筛选、浸泡、脱皮、脱水等工序 加工处理后的芝麻,性质和用途未发生改变。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水 洗芝麻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4)
上一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宣城市同美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