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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宣城市同美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527号
颁布时间:2001-10-24
2001年10月24日 皖国税函[2001]527号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宣城市同美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 示》(宣国税发[2001]106号)悉。宣城市同美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 经营钢结构及配套板材设计、制造、安装,已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资质证书,其根 据与需方签定的承揽工程合同的要求购入钢材、板材,在生产车间加工成工程要求的 钢架、板材等半成品后,运往客户施工现场进行安装,形成钢架结构建筑物(如钢架 厂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1993]154号)规定,宣城市同美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附设车间生产 的钢架、板材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按规定征收增值 税。 特此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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