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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2]66号
颁布时间:2002-04-25
2002年4月25日 皖地税[2002]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促进建立诚信纳税社会信誉体系,省局制定 了《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全省地税征管工作会议讨论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 告省地税局。 附件:1、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略) 2、A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略) 3、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核定表(略) 附件: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建立征 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连续缴纳地方税收两年 以上(含两年,指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不含非正常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是指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 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A、B、C三个等级, 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定 内容、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 报及税款征收、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纳 税人有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具体按《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1)评定。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按《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对应的项 目评分,计算出纳税人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累计得分,取其平均值。平均值在90分以 上(含90分)的纳税人,为A级;平均值在76分(含76分)-90分(不含90 分)的纳税人,为B级;平均值在76分以下(不含76分)的纳税人,为C级。 第七条 纳税人在两年内(指主管地税机关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类别之日起向前推 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定为A级: (一)拒绝接受地税机关管理、检查、处理的; (二)未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或专职办税人员的; (三)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至申请提交日仍未结案的; (四)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两年内(指主管地税机关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类别之日起向前推 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其纳税信誉状况考评综合得分多少,一律被评定为 C级: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或累计两次不按规定办理 纳税申报的; (二)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 按期应纳税款入库率在80%以下情形的; (三)有偷、骗、逃、抗税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且已构成犯罪的,或虽未 构成犯罪但累计两次有上述情况且偷、逃、骗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达5%以上的; (四)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地税机关行政处罚的; (五)有严重违反《会计法》行为,且受到主管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六)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假借变更单位名称逃避地税机关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 和监管的; (七)有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经济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定机构 第九条 县(区)级以上地税局设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 检查和监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征管、税政、法规、稽查等 部门共同参与,负责调查、审核、报批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各征管机构、稽查局 负责受理、审查、上报纳税人的申请和有关资料。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A级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定采取纳税人自愿申请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 员会评定相结合方法,B、C级纳税人的信誉等级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自行评 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时间为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5-6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A级纳税人由县(区)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初审,市级纳 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并报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B、C级纳税人由县 (区)级以上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评定,并报市地税局征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受纳税人提出的A级等级的口头申请后,应向纳税人 发放《A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机 关提交《A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工商执 照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严格审核申请A级纳税人提交的有关 文件和资料,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其A级纳税人的申请资格,并在 一年内不得将其评定为A级纳税人。 第十四条 对初评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征求当地工商、财政、技术 监督、国税、司法等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事实并受到行政处罚 的,一律取消A级资格。 第十五条 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颁发《纳税信誉A级证书》, 《纳税信誉A级证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市级地税机关要将A级纳税人名单 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凡被评定A、B、C级的纳税人,各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 《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核定表》(见附件3)上注明核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涉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方面的原始材料归档 保存,利用计算机建立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数据库。 第五章 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A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免除纳税人两年的日常检查(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布置的专项检查 和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二)在办税服务厅专设A级纳税人服务窗口,受理A级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 (三)对经营规模大、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严格、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 实行批量供应发票,按季或按月供应,其用量、面额可适当从宽;也可申请并经批准 自印发票。 (四)在简化各类办税手续的基础上,优先办理其所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C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每年不少于两次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 (二)严格控制发票供应,实行交(验)旧购新或者按次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开发 票。 (三)严格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审核。 第二十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除了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 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 常涉税政策辅导和咨询,每年一般进行一次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帮助其改进财务会 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第六章 级别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结合纳税人年检和纳税评估情况,每年对A级纳税 人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年审。纳税信誉等级一经确定,两年内不予变更升级。B、C级 纳税人可在被确认级别的第二年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升级申请,经审查符合升级条 件的,可在下次确定类别时批准升级类别。C级纳税人可直接上调为A级,A级纳税 人可直接下调为C级。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审核评税中发现A、B级纳税人有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在制发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及有关材料提交评定委员会,由评定委员会据以对有关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 实施C级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级地税机关批准,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人纳税信誉 等级的评定结果和有关评级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税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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