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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2]40号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皖地税函[2002]40号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三峡移民给予地方税收优惠的请示》(宣地税[2001] 3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认真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都专门发文进行部 署,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国家拨款帮助建设住房、支付外迁补偿金、减免农 业特产税、减免有关建设工程税费等。省地税局也专门下发了《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 村移民外迁我省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办[2000]23号),对建 筑单位承建三峡库区移民住房收入应纳的税费、对因安置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而增 加的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税费给予了减免税照顾。   二、税收政策是由国家制定的,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 工业以及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 活动,国家在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制定优惠政策,也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制定 相应的优惠政策,地方没有税收减免权。   三、移民安置工作是一项范围较广、时间较长的工作,我省有5、6个市、10 多个县安置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今后几年可能还有安置任务,还有其他响应国家移 民建镇政策而产生的移民。因此,对全省范围内的移民,税收政策上应享受同等待遇, 不能因地而异、因人而异。   四、我省移民人数较多,分布较广,其中有部分人员可能外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和社区服务,在身份认定和税收管理上难度较大,若对宣城市三峡移民给予下岗职工 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对其他地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造成冲击。   因此,无论从税收政策上还是征收管理上,不宜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给予下岗职 工同等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困难应当由当地政府通过其他途径帮 助解决。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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