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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185号颁布时间:2002-05-13

     2002年5月13日 皖地税函[2002]1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 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 政办[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税收问题通 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各经办商业银行 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应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优惠。   二、国家助学专项贷款书立的合同属于贴息合同,免征印花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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