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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3]275号颁布时间:2002-06-27

        2003年6月27日 皖地税函[2003]275号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请示》(蚌地税[2003]119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法[2003]197号)文件中规定, 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500元, 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私房租赁营业税的起征 点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宜对租赁业起征点另作规定。   对私房租赁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个人 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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