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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若干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1998]112号
颁布时间:1998-05-28
1998年5月28日 皖地税[1998]11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改制企业的地方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改制企业 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中的若干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欠税处理问题 企业进行改制前,应进行税收结算,将所欠税款及时上缴。因特殊情况暂无力上 缴的,可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采取合并或兼并方式改制的,凡原企业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应继续 承担所欠税款;凡原企业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承担所欠税 款,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应作出清还欠税的计划报地税机关批准。 2、企业采取分立形式改制的,分立后的企业应按改制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和协议 分别承担所欠税款,并作出清还欠税的计划报地税机关批准。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属于企业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所欠税款仍应由其承担。 4、企业依法破产,应严格按规定的清算还债程序缴纳所欠税款。 三、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实行股制改造而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其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 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增提的折旧和 增加的摊销额等,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2、城镇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可按 重估增加的价值调整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并以此为依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扣 除。 3、企业因资产转让所取得的转让收益,应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资产产权 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收优惠问题 1、企业因改制造成的原出资人变化、经营管理单位发生变化或生产经营业务范 围变化,而使企业不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 优惠政策。改制后的企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应给予享受有关税 收优惠。 2、企业合并、兼并、分立,因其合并、兼并、分立前后的经营活动是一种延续 性的经营活动,因此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分立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但破产企业经清算拍卖后重新生产经营的,可享受新 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3、合并、兼并、分立后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而合并、兼并、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4、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 增值税。 五、亏损弥补问题 1、分立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 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企业逐年 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 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 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股权重组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 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六、其他有关问题 1、企业拍卖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企业整体拍卖所取得收入,凡归国家所有, 不征收营业税;凡企业拍卖不动产、无形资产用于偿还债务的,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2、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 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 也不计入清算所得。 3、企业破产期间营业税、所得税问题。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营业税 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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