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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板车运输收取税费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政办[1986]96号
颁布时间:1986-10-25
1986年10月25日 政办[1986]96号 遵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对全省小板车运输收取税费的问 题作了研究。现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情况: 据调查匡算,目前全省用于营运的小板车约有37000辆,其中交通专业运输 队有13000辆,农民个体运输户(实际上均参加乡组织的农民运输队)有2400 0辆。每辆车每年平均营运收入1800元左右。从调查情况看,对小板车运输收取 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六种: 1、交通运输管理费,按营运收入1%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18元。 2、营业税,按营运收入3%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54元。 3、个体工商所得税,一般按营运收入2%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36元。 4、个体工商管理费,按营运收入1%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18元。 5、牌照费,每年更换一次牌照,收工本费1.2元。 6、区、乡、队管理费,拉车农民所在的区、乡和农民运输队所收取的费用都比 较高。 除上述六种税费外,安庆市还多收两种,即安全宣传费和流动人口管理费,每辆 车每年收费4元。 二、处理意见: 为照顾到从事这项繁重劳动的体力劳动者的实际利益,对小板车运输收取税费拟 作如下处理: 1、保留三种税费: (1)交通运输管理费。基层交通管理部门是直接为运输户服务的机构,其人员 工资、费用主要从这项收费中开支。 (2)营业税。征收3%营业税是国务院规定的,省里无权减免。 (3)牌照费。 2、兔收四种税费: (1)2%的个体工商所得税; (2)1%的个体工商管理费; (3)安全宣传费; (4)流动人口管理费。 免收上述税费后,每辆车每年可免缴58元,全省减免约180万元。 3、区、乡收取的小板车管理费取消,运输队收取管理费应力求合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 交 通 厅 省 税 务 局 省 工 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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