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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88]第417号颁布时间:1988-09-27

     1988年9月27日 财农字[1988]第417号 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有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告,要求免征“313 国道”、“405省道”和其他公路建设占地的耕地占用税,这些报告省政府已批交 我厅办理。现根据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的规定,经请示财政部并报经 省政府领导批准,对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公路建设占地不属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考虑 到公路建设资金比较紧张的实际困难,公路建设占地按低限税额每平方米一点六元, 即每亩一千零六十六元的标准征收,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缴纳。 二、公路建设占地适用低限优惠税额标准的范围,只限于公路路基、公路桥占地, 不包括交通部门建房及其他基建用地。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有关请示报告,不再一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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