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88]第417号
颁布时间:1988-09-27
1988年9月27日 财农字[1988]第417号 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有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告,要求免征“313 国道”、“405省道”和其他公路建设占地的耕地占用税,这些报告省政府已批交 我厅办理。现根据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的规定,经请示财政部并报经 省政府领导批准,对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公路建设占地不属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考虑 到公路建设资金比较紧张的实际困难,公路建设占地按低限税额每平方米一点六元, 即每亩一千零六十六元的标准征收,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缴纳。 二、公路建设占地适用低限优惠税额标准的范围,只限于公路路基、公路桥占地, 不包括交通部门建房及其他基建用地。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有关请示报告,不再一一答复。
上一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板车运输收取税费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下一篇: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