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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1987]70号
颁布时间:1986-09-25
1986年9月25日 皖政[1987]70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特作如下通 知: 一、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 行税额表》(附后)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哪一级批准用地,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 务院批准的用地,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由土地所在乡 财政所在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到户时征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纳税人办理好纳税或 免税手续后,再正式下达批准用地文件,划拨用地。 三、国务院规定,耕地占用税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 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留地方50%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分配办法,按税额表所列地区 划分:属于一类地区的县(市)留60%,上缴省财政4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 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30%)。属于二、三、四类地区的县(市)留80%, 上缴省财政2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10%)。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计划和减免控制指标, 由省财政厅下达。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在现有编制中配备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搞好业务培训, 以适应工作需要。对不按期纳税者,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可通知银行从纳税 义务人的存款中扣缴。各级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 额征收入库。 六、从耕地占用税开征之日起,土地垦复费一律停止征收。附: 安微省耕地占 用税暂行税额表 安微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 ────┬────────────────┬─────────────── │ │ 适用税额(元/亩) 地区类别│ 范 围 ├──────┬──────── │ │ 菜 地 │其他应征耕地 ────┼────────────────┼──────┼──────── 一 │合肥、蚌埠、淮南、铜陵、马鞍山、│ │ │淮北、芜湖、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 6000 │ 5000 │黄山市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 │ │汤口镇;矿产开发区。 │ │ ────┼────────────────┼──────┼──────── 二 │县(包括县级市)所属城关镇,建制│ │ │镇;黄山市除已列入一类地区的其他│ 4500 │ 3500 │建制镇。 │ │ ────┼────────────────┼──────┼──────── 三 │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 │ 2500 │ 2500 │(包括县级市)所属乡村。 │ │ ────┼────────────────┼──────┼──────── 四 │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县(包括县级 │ 2000 │ 2000 │市)所属乡村。 │ │ ────┼────────────────┴──────┴──────── 说 │(1)二、三、四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 │准征收。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 │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3)人均耕地面积以县(市)为单位,按上年度统计年报所列 明 │年末实有耕地面积和总人口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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