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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皖政[1986]106号
颁布时间:1986-12-31
1986年12月31日 皖政[1986]10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 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 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安徽省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自用的车船,是指各该单位用于公务和内部生 活服务的车船,不包括其所属工商企业使用的车船和出租的车船。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车船免税外,下列车船暂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 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 载重量十吨以下的非机动船; (三) 市内公共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 (四) 经车船监理部门核定报废和批准停驶的车船。 第六条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以营业性运输业务为主的应征税。具 体征免界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 务局确定。 第八条 车船监理部门为车船使用税代征代缴义务人。具体代征代缴业务事项由 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 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中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安徽省车辆税额表 ──┬──────┬─────────────┬────┬──────── 类别│ 项 目 │ 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 │ │十二座以下的每辆 │100元│ │ 乘 ├─────────────┼────┤ │ 人 │十三座至二十五座的每辆 │120元│ │ 汽 ├─────────────┼────┤ │ 车 │二十六座至五十座的每辆 │150元│ │ ├─────────────┼────┤ │ │五十座以上的每辆 │180元│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40元│拖拉机的吨位减半 │ │ │ │计算 ├──────┼─────────────┼────┼──────── │ │两轮的每辆 │ 30元│包括轻骑 │ 摩托车 ├─────────────┼────┼──────── │ │三轮的每辆 │ 40元│包括机动三轮车 ──┼──────┼─────────────┼────┼──────── │ │单套的每辆 │ 12元│ │ 畜 ├─────────────┼────┤ │ 力 │双套的每辆 │ 16元│ │ 车 ├─────────────┼────┤ │ │三套的每辆 │ 20元│ ├──────┼─────────────┼────┼──────── │ │大板车每辆 │ 9元│ │ 人 ├─────────────┼────┤ │ 力 │小板车每辆 │ 4元│ │ 车 ├─────────────┼────┤ │ │三轮车每辆 │ 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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