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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73号
颁布时间:1997-04-17
1997年4月17日 皖国税发[1997]7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稽查规程》)的 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含县)设立的稽查分局是专门行使税务稽查职 能、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条 各级稽查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税务检查、税款查补、税务行政 处罚、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职能,促进依法纳税,维护税收秩序。? 第四条 日常稽查、专项稽查、 专案稽查是对税务稽查形式的分类,稽查分局应 根据稽查对象及稽查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稽查方式。? 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所进行的常规检查。? 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稽查。? 专案稽查是对公民举报涉税案件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稽查。? 第五条 对城区纳税人的各类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由稽查分局负责;对农村地区纳税人的日常稽查由税务分局负责,其专项稽查、专案 稽查由稽查分局负责。? 第六条 各级稽查分局应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设置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职能科(股)。? 第七条 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公正执法,文明稽查。? 第八条 凡由本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 办法。??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 第九条 稽查对象的确定由稽查分局负责选案的职能科(股)或专门人员办理。? 第十条 稽查对象应通过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科学选案或根据稽查计划按纳税 户数的一定比例抽样选择的方法产生。? (一)对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具备计算机选案条件的,采取计算机选案 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对不具备计算机选案条件的可采取按纳税人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根据稽 查工作计划抽样选择;? (三)根据来自不同渠道获得的案源资料确定专案稽查对象。? 第十一条 稽查分局可将下列纳税人列入重点筛选和 选择范围:? (一)纳税额较大的纳税人? (二)欠税额较大的纳税人? (三)异常申报的纳税人? (四)出口退税额较大的纳税人? (五)发票使用情况异常的纳税人? (六)未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七)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八)税务分局传递的需要稽查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稽查分局应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待公民举报,处 理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情报交换等税务案件。? 对举报类税务案件应逐件进行登记和分类整理,填写《案件举报登记表》,根据 税务案件内容、性质和管辖范围,划分受理、转办等类型。需转办的税务案件,应填 写《税务案件转办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稽查分局在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和实施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部分属 于同级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纯属对方管辖范围的,应予移交。凡 不属本分局查处范围的,应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稽查对象确定后,报经分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税务稽查工作。未经批 准的,任何个人不得对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第十五条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稽查分局负责;发票案 件由案发地稽查分局负责查处;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稽查分局对下列案件可以组织力量查处或派员协助地、市稽查分局 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省分局派人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到地、市国税局有关人员的涉税案件;? (五)省分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或地、市级稽查分局请求省分局查处的案件。? 第十七条 地、市稽查分局可根据稽查工作需要,确定本分局直接查处或组织力量 查处的税务案件。? 第十八条 稽查分局在稽查中经初步判明稽查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 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 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二)私自印制、伪造、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三)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 但查出税款在2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 (四)在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中发现被查对象具有重大税收违法嫌疑的;? (五)稽查分局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十九条 凡属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由税务稽查人员提出,填写《立案审批 表》,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实施税务稽查。?? 第三章 税务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条 对被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由稽查分局检查科(股)负责。? 检查科(股)在接到计划安排通知3日内, 应对稽查实施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实施税务检查前,可根据需要向被查对象发出 《稽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对公民举报的税务案件、个别突发案件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立即查处 的或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可不必事先通知。?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查阅被查对象有关账簿、报表、凭证等纳税资料,检查其商品、货物和资 金往来情况,收集税务违法违章证据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需要回避的,应按《稽查规程》第二 十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取证和收集有关资料时,应有两人以上, 并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 第二十五条 稽查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 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查对象进行税务检查。具体工作程序和方法,按《稽查规程》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需查核被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应按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 户许可证明》,凡县(市)稽查分局检查的,由县(市)国税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 凡地、市稽查分局检查的,由地、市稽查分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第二十七条 税务稽查中,发现被查对象有逃避纳税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其应 纳税的商品、货物、财产及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按《稽查规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其批准权限为:县(市)稽查分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应经县(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地、市稽查分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由地、 市稽查分局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必须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做 到书写工整、数据真实。? 稽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前, 应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认定的事实,告知被查对 象,核对事实,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九条 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完毕后,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制作《税务稽 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主要内容按《稽查规程》第三十三条所列内容整理制作。? 稽查人员在稽查完毕后3日内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 证据提交负责审理的科(股)审理。? 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务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 《税务处理决定书》,报分局长批准后执行。? 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按照《稽查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税务稽查审理?? 第三十条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由稽查分局负责审理职能的科(股)或专职人员办 理。必要时,由本级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小组)审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由稽查分局提请本级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小 组)审理:? (一)大案、要案或难以定性的疑难案件;? (二)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 第三十二条 稽查审理人员接到送审的稽查材料后,要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的 所有与税务稽查案件有关的报告、证据材料,并对《稽查规程》第三十八条所列四项 内容进行确认。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退回检查 科(股)予以增补。? 第三十三条 稽查审理人员在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后,应在10日内审理完毕。审理期间,遇到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和有关政策问题 书面请示上级及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等情况,审理期限可根据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 第三十四条 稽查分局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作出10000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 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 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并制作《审理报 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经分局长会议批准后,交由负责执行职能的科(股)执 行。?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按《稽查规程》第四十二条所列内容填写。? 经审理,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 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后连同稽查材料、证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经审理人 员审理后确认的,按《稽查规程》第四十三条办理。?? 第五章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稽查分局应确定职能科(股)负责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执行人员接到经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税 务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同时,将《税务处理决定 书》送交被查对象主管税务分局。? 第三十八条 执行人员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后,应监督其按《税 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办税场所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特殊情况的, 也可由稽查分局执行人员收缴入库。? 第三十九条 对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或者在规定 的时间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稽查分局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 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其批准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对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制作《执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 第四十二条 税务稽查终结后, 稽查分局负责案卷管理科(股)应将在税务稽查 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按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所涉及到的稽查 资料顺序整理编制。并按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分别归档,一案一卷,统一 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四十四条 税务稽查卷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和查(借)阅制度等,应严格按《稽 查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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