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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粮食企业购进粮食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金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46号
颁布时间:1998-03-04
1998年3月4日 皖国税函[1998]46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粮食企业购进粮食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金的请示》(合国 税发[1997]254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 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22号等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买的自产农产品、从小规模 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是, 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 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因此,你市粮食企业向其他市、县粮食企业(一般纳税人) 购进粮食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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