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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35号
颁布时间:1998-03-04
1998年3月4日 皖国税发[1998]3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各地在一般纳税人年审中, 要把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作 为审查重点。 凡不符合《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皖国税流[1996]558 号印发)第三条规定, 以及具有《关于加强对异常申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 国税发[1997]162号)第一条情况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 上不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对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不到180万元, 财务核 算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且购销业务以银行结算为主,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且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 (二)以批发货物为主的; (三)以销售生产资料为主的。 附件:1.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 1月9日 财税字[1998]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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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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