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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发[1997]78号
颁布时间:1997-04-24
? 1997年4月24日 皖国税发[1997]7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字 [ 1997 ]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本地区挂靠企业、借权企业进行清理,对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 的货物一律不得申报退税,否则,按骗取出口退税处理。所谓挂靠、借权企业,是指 有出口经营权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外的,利用其出口经营权开展出口业 务的企业。?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按国务院国发 [ 1997 ]8号 文件规定实行“免、抵、 退”办法,不执行本《通知》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市可 领取使用。《证明》统一按“年份(两位)+区域编码(四位)+顺序号(五位)” 规则编号, 如芜湖市 1997 年第 1 号代理证明编号应为:97340200001。地市退税 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将复印件按月报送省局,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2 月21日 财税字 [ 1997 ]1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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