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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征、退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 [1997]20号
颁布时间:1997-02-17
1997年2月17日 皖国税发 [1997]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 [ 1996 ]123 号)第六条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6年8月1日 起,对其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进口料件生产的出口货物,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的进 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相应的征税税率计算进项税款,征税时予以抵扣;并按上述组 成计税价格和相应的退税率在退税款中计算扣除。但一些地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为 此,省局重申:?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 [ 1996 ]123 号文规定计算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出口货物应征、应退税款。其中,应扣退税款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审 核意见栏”直接注明。? 二、本通知下发前未按国税发 [ 1996 ]123号文办理征、退税的,各地要进行认 真清查和计算应征、应退税款,并在以后的征、退税中予以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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