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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99号
颁布时间:1998-06-24
19998年6月24日 皖国税发[1998]9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 策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7年1月1日前认定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 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95、96、97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应保留 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 可以按前二年(96、97年)平均年应税销 售额确定是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1997年1月1日后认定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万元以上的,应按满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认是否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1998年1月1日后申请认定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税销 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 应按规定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期为一年。 四、凡1998年7月1日前认定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其是否已通过 1998年年审,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确认。 五、将部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一项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 做好划转工作。一要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国务院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严格执行 规定的自觉性;二要加强宣传,积极做好解释工作,缓解和消除纳税户的抱怨心理和 抵触情绪;三要对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抓紧登记造册,健全纳税档案, 加大监控力度,做好税款征收工作;对纳税人帐证不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应及时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其应纳税额的核定,可参照其被取消一 般纳税人资格前的年销售额。 划转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填列《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划转情况统计 表》。划转工作总结材料和统计表以地、市为单位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局, 省局将于 适当时候组织抽查验收。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 决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 财税字[1998]11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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