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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地两局稽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47号
颁布时间:1998-07-30
1998年7月29日 皖国税发[1998]1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稽查工作联系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减少办案成本,最 大限度地打击偷逃税不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决定在全省各级建立国、 地税稽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联系的形式 全省各级国、地税务局稽查机构都应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工作联系可采取 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例会形式,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由国、地两局稽查机构轮流 召集。双方稽查局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采用信函和电 话等方式进行联系和传递信息。 二、工作联系的主要内容 1.通报案情: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工作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并需对方 单独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将案情及时通报对方,连同已掌握的证据等有关资料 送达对方同级稽查部门。 2.移送案件:双方接收的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的涉税案件,经研究属于对方 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及时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送对方同级稽查部门。 3.确定共查对象:无论何方收受的群众举报案件,凡同时涉及到国、地两局税收 管辖范围的,均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对方稽查局,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案件收受方牵头, 从中选择部分案件,共同制定稽查方案,联合进户稽查,税务处理决定书分别下达。 4.传递查处结果:双方在各自案件查结后,凡属与对方业务有关的,可将《税务 处理决定书》复印传递对方,以便对方根据查处结果追缴其他偷漏税款。 5.交流有关情况:交流双方在开展稽查工作中的经验和方法,剖析典型案例,发 掘带有普遍特征的偷税行为,研究解决加强稽查工作配合和协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三、要求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凡已经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的地方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尚未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地方应尽快建立起来。 各确定一名稽查机构负责人负责召集工作例会,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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