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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45号
颁布时间:1998-07-30
1998年7月30日 皖国税发[1998]14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 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 一、我省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合作)银行在按规定进行资金核实补课工作时发 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仍按省清资办、省国税局等5部门皖清办[1997]11 号文 件规定的权限处理;亏损弥补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处理。 二、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时,其净资产清理核实后如为负数,报 经批准后可列为营业外支出,具体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230号文件规定 办理。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 程》的通知(1998年6月28日 国税发[1998]10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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