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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税案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11号
颁布时间:1998-07-08
1998年7月8日 皖国税发[1998]1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 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如何加强涉税案件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 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特别在当前组织收入过程中,偷税、 抗税、骗税案件时有发生,组织收入的难度加大;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已由公安机关负责,不少地方还没有与公安机关保 持联系,造成打击涉税刑事犯罪力度削弱;个别地方对涉税案件未按规定移送,以罚 代刑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依法 治税的高度来认识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要把加强 涉税案件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省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全省涉税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地、市也要相应由征管部门 来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为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有利工作开展,各级国税机关和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 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法院、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涉税 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加强涉税案件的移送和查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符合刑法界定的种类和 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行政执罚代替刑事执罚。 (二)各级国税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应按照公安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附件一格式,填制 《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经侦(刑侦)部门。 (三)对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的涉税案件,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 进展情况,并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加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做好涉税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为掌握各地涉税案件情况,便于协调和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地要将本地区发 生的涉税案件及公安机关查处情况,逐件统计,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汇总上报。大 要案要随时上报,不得隐案不报。 省局将把案件统计上报工作列入各级目标考核内 容,对不按规定上报涉税案件的,将予以通报。1998年上半年发生的各类涉税案件和 查处情况,于1998年7月底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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