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131号
颁布时间:1998-07-09
1998年7月9日 皖国税函[1998]13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 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 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面检查清理近5年来企业超税 负返还情况,重点是: 1.企业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增销售或人为减少进项抵扣 的; 2.企业有无应向购货方取得而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规定,其所涉及的销售额计算了税负增加并予以返还的; 3.企业有无未按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经查出需补 缴税款,对该补缴税款计算超税负返还的; 4.企业有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涉及的销售额计算了超税负 返还的; 5.有无购销双方有意不取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掠取非法利益的; 6.是否与销售走私货物或开具假发票的企业有购销关系的; 7.有无利用关联企业之间购销活动转嫁税负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重点是: 1.企业是否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免、抵、退”税额,是否将退税率与征 税率之差额计入成本; 2.企业是否如实申报进项税额,有无将按税法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当期 进项税; 3.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是否经退税主管部门审批; 4.企业办理征、免税是否提供了由退税部门审核、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 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有无未提供而办理模拟抵扣和免税的; 5.进料加工模拟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高进低出”的情况;是否严格按规定计算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纳税情况 检查重点是: 1.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支付的应征预提税的所得项目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2.各项所得的范围归集、计算是否正确; 3.对签订包税合同的,是否采取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未换算含税所得计 算纳税,对所含的税款不应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前扣除; 4.已享受减免预提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检查时限和步骤 (一)各地应按照省局布置的检查范围和重点认真开展检查,除超税负返还企业外, 其他企业的检查时限为1997年度,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涉及到以往年度帐务的,应一并 核实处理。 (二)检查工作分为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检查阶段从7月15日到10月底;11 月份为总结整改阶段。 省局将有选择的对部分地、市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充分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检查,确 保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做到时间、任务、质量落实。 (二)目前全省税收收入任务异常繁重,各地要把专项检查作为组织收入的重要措 施来抓,通过专项检查促进组织收入。 (三)各地、市局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检查基本情况, 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管理的措施和意见)。 专项检查总 结报告及检查汇总表务必于12月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税案件管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