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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33号颁布时间:1998-07-22

     1998年7月22日 皖国税发[1998]13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加油站税收一直是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难点,由于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 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库存无法盘存,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 国税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0号)要求, 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国税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国税机关查帐或核定征收。省局将在六安市、明光市进行 加油机加封试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控管办法。   二、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除报送通用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加油站销售明 细表》(见附件)。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如实纳税。每月要对加油站检查一次, 凡申报不实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四、把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 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   五、总局将对加油机统一加装税控装置,强化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此项工作涉 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 好此项工作。省局将根据总局的要求,积极做好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 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税控加油机的质量和安全,各 地应在省局统一指导下购置,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 各地不得选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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