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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104号
颁布时间:1999-05-18
1999年5月18日 皖国税函[1999]104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1999年 4月19日 国税函[1999]19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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