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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03号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4日 皖国税发[1999]103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29号)规定,省局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是为了适应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 管工作的需要而修订的,它的实施将便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 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的使用管理,对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信息,规范资料档案,加强 税收征管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贯彻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其 顺利施行。   二、各地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国税部门对新申报办法要认 真学习,深入理解,全面掌握,并组织开展对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使其正确掌握纳 税申报资料的填报和备查资料的装订等要求。   三、《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安徽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 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 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销售货物清单》和《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 和销项税额统计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 符合抵扣条件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发票的存根联或抵扣联;   5.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复印件;   6. 符合抵扣条件并在本期申报扣税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7.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   8.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9.《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申报表》复印件;   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复印件;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   1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单复印件;   13.出口转内销证明;   14.主管国税机关明确混合销售或兼营非应税劳务适用税种的批复;   15.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申报表及附表的填报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必须同时 填报《销售货物清单》;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必须同时填报《分支机构 销售明细表》。   实行预征税款的电厂(机组、电站)、供电局,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要求填 报上述各表外,还应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   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应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国税机关签收后, 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备查资料的装订与报送   1.纳税人月度终了后应对备查资料认真整理, 分类装订成册,每册25份。每张 票面的右下角应依次编号,号码为1至25,不足25份时,按实际份数装订编号。 其中: 开具的电脑发票,按开具顺序依次编号;其他单证,按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备查资 料( 除开具的手工版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外)装订时应加封全省统一式样的《征税/扣 税单证汇总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   2.纳税人在分类装订时,备查资料的1、2、4、5、6、8项应分别装订成册,3、7两 项及9、10、11、12、13、14、15项可合并装订成册。   3.纳税人在装订备查资料时,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 其右上角逐份注明入库时间、入库凭证所在的记账凭证号码;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应 税劳务及工业企业购进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其右上角逐份注明付款 时间、付款凭证所在的记账凭证号码;纳税人用于扣税的运输发票,应在其右上角逐 份注明该笔运输业务所涉及的货物购销发票所在的记账凭证号码。   4.备查资料由纳税人保管备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可不报送。对连续三个月以上 异常申报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可要求其加报有关的备查资料。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征税/ 扣税单证汇总封面》由国税机 关按统一式样、规格印制,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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