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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1999]38号
颁布时间:1999-07-29
?? 1999年7月29日 皖政办[1999]3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查处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本规定所列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行为,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分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 主管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定的理由而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给 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上级行政机关 责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 人民政府,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 政复议申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过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 处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 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 分。? 第八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 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 关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 第九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 申请人有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的主管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 法制工作机构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15日内书面 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以及调查处理有关举报事项时,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有本 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其 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的,应 当向其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当将处理建议所依据的有关 材料移送接受处理建议的机关。? 接受处理建议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作出处理,并在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提出 处理建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被处分人对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 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其同级的行政监察机关提 出申诉。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行 政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被处分人对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 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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